基本条件
一、 人员
( 1 ) 生产单位应当任命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起重机械设计、制造、改造、 安装和修理活动中的技术工作;
( 2 ) 制造单位应当在其管理层中任命 1 名质量保证工程师,并且根据其许可项目, 配备并任命设计 ( 含安装方案设计,下同 ) 、工艺、材料 与 零部件、焊接、机械加工、 金属结构制作、电控系统制作、无损检测、产品检验和安装 试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 统责任人员;
( 3 ) 安装单位应当在其管理层中任命 1 名质量保证工程师,并且根据其许可项目, 配备并任命安装方案设计、吊装、焊接、调试、检验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二、 检测仪器
2.1 制造单位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以下检测仪器:
( 1 ) 经纬仪;
( 2 ) 水准仪;
( 3 ) 噪声检测仪器;
( 4 ) 超声检测仪 或者 X 射线检测仪 ( 外委的不要求 ) ;
( 5 ) 绝缘电阻 检测 仪器;
( 6 ) 接地电阻测试仪;
( 7 ) 万用表;
( 8 ) 硬度计;
( 9 ) 激光测距仪;
( 10 ) 钢卷尺 ( 校准含修正值 ) , 50m ( 机械式停车设备除外 ) ;
( 11 ) 超声波测厚仪 ( 机械式停车设备除外 ) 。
2.2 安装单位
安装单位应当具有以下检测仪器:
( 1 ) 经纬仪;
( 2 ) 水准仪;
( 3 ) 噪声检测仪器;
( 4 ) 绝缘电阻检测仪器;
( 5 ) 接地电阻检测仪器;
( 6 ) 万用表;
( 7 ) 激光测距仪;
( 8 ) 钢卷尺 ( 含修正值 ) , 50m ( 机械式停车设备除外 ) ;
( 9 ) 超声波测厚仪 ( 机械式停车设备除外 ) 。
三、 条件共享
从事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 ( 注 H-1 ) 制作的每一处制造地址,其厂房以及日 常生产所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应当分别满足相应资源条 件的要求。
注 H-1 :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特指主梁、主支撑腿、主副 吊臂 、标准节,下同。
四、 工作外委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独立完成主要受力结构件制造的能力。制造单位的钢材预处 理、涂装、机械加工、理化检验、无损检测等工作允许外委。
五、 试制造
申请起重机械制造 ( 含安装、修理、 制造 ) 许可的单位,应当在其所申请的每个许 可子项目中,各试制造 1 台用于验证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样机。
申请许可子项目 A 级的,试制造样机的参数应当高于相应设备类别 B 级的参数 上限。样机可以是成品,也可以是半成品;如果为半成品,该样机的主要受力结构件 应当制作完成并且自检合格。 在取得制造 许可前 ,样机不得出厂。
六、 试安装
申请起重机械安装 ( 含修理 ) 许可的单位,应当在其所申请的每个许可子项目中, 各试安装 1 台用于验证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样机。
申请许可子项目 A 级的,试安装样机的参数应当高于相应设备类别 B 级的参数 上限。样机应当经安装单位自检合格。
七、 技术文件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与试制造样机相对应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和检验规程,并且 齐全完整,能够满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安装单位应当具有安装方案 ( 或者作业指导书 ) 和安装完成后的检验文件。
7.1 设计文件
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图样目录、设计图样 ( 含总图、部件图、零件图、电气原理图、 液压原理图等 ) 、设计计算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明细表 ( 外购件、标准件、 外协件 ) 、产品出厂随机文件清单等。
7.2 工艺文件
工艺文件应当包括工艺文件目录、焊接工艺规程、焊接工艺指导书、焊接工艺评 定报告、装配工艺 ( 包括电气装配工艺 ) 、涂装工艺、安装方案 ( 或者作业指导书 ) 等。
7.3 检验规程
检验规程应当包括进货检验规程、过程检验规程、出厂检验规程等。检验规程具 体内容应当包括检验依据、检验与试验项目、检验与试验方法、技术参数要求、检验 与试验仪器设备要求、抽样要求 ( 必要时 ) 、判定规则等。
八、 安装方案
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具备独立编制安装 方案的 能力。安装方案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 1 ) 工程概况;
( 2 ) 组织机构设置和职责权限;
( 3 ) 现场安装的控制环节、控制点 ( 包括审核点、见证点、停止点 ) 的控制内容和 要求、过程中实际操作要求、质量控制 系统 责任人员和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规定;
( 4 ) 安装程序和要求;
( 5 ) 吊装方案;
( 6 ) 试验 ( 含调试 ) 方案;
( 7 ) 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
安装方案 应当按照 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规定经技术负责人或者经授权人员批准
专项条件
H2 制造 ( 含安装、修理、改造 ) 专项条件
一、 桥式、门式起重机 ( A ) ,流动式起重机 ( A ) ,门座式起重机 ( A )
1.1 人员
1.1.1 技术负责人
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 术工作经历。
1.1.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 ) 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2 ) 设计、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 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3 ) 材料 与 零部件、焊接、电控系统制作 、 产品检验、安装调试质量控制系统责 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 术工作经历;
(4 ) 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无损检测相关专业毕业 或者具有Ⅱ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1.1.3 技术人员 ( 注 H-2 )
具有工程师 以上 职称的机械和电气专业人员共不少于 12 人 ,其中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 少于 2 人,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注 H-2 :技术人员可以担任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下同。
1.1.4 检验人员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 8 人,其中包括持有相应Ⅱ级无损检测资格证的人员不 少于 2 人 ( 外委的不要求 ) 。
1.1.5 作业人员
安装人员不少于 8 人,指挥不少于 2 人,司机不少于 2 人,焊工不少于 20 人
( 注 H-3 ) ,电工不少于 5 人。
注 H-3 :主要受力结构件采用自动焊接生产线或者焊接机器人焊接时,焊工的数量可以减 少 50 %,下同。
1.1.6 安装项目负责人
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起重机械安装工作经历。
1.2 工作场所
(1 ) 制造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厂房面积不小于 5000m 2 ;
(2 ) 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 400m 2 ;
(3 ) 仓库面积不小于 400m2 。
1.3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3.1 桥式、门式起重机 ( A ) ,门座式起重机 ( A )
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 ) 数控切割机,不小于 10m ×3m×30mm ( 有效切割长度×宽度×厚度 ) ;
(2 ) 相贯线切割机 ( 适用于门座式起重机 ) ;
(3 ) 压力机 ( 压力不小于 200t) 或者折弯机 ( 公称压力不小于 2000kN) ;
(4 ) 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 10 台;
(5 ) 自动埋弧焊机不少于 3 台;
(6 ) 回转支承座圈加工设备 ( 适用于门座式起重机,外委的不要求 ) ;
(7 ) 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或者钢结构表面后处理设备,抛丸预处理后的材料表 面清洁度达到 Sa2 1/2 级 ( 外委的不要求 ) ;
(8 ) 结构车间同一跨度中两台起重 设备 的抬吊能力之和不小 于 40t ( 单台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不小于 20t ) ;具有焊接翻转架的,同一跨度中两台起重设备的抬吊能力 之和不小于 32t ( 单台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不小于 16t ) ;
(9 ) 桥式、门式起重机结构件制作平台,采用铸造平台的,不小于 30m × 3m × 200mm ( 总长×宽度×厚度 ), 并且平整;采用钢板平台的,不小于 30m × 3m × 30mm ( 总长×宽度× 厚 度 ) ,并且平整、无变形;采用网架型式平台的,不小于 30m× 3m ( 总长×宽度 ) ,并且平整、无变形;
(10 ) 门座式起重机结构件制作平台,采用铸造平台的,不小于 10m × 3m × 200mm ( 总长×宽度×厚度 ) ,并且平整;采用钢板平台的,不小于 10m × 3m × 30mm ( 总长×宽度×厚度 ) ,并且平整、无变形;采用网架型式平台的,不小于 10m× 3m ( 总长×宽度 ) ,并且平整、无变形; (11 ) 臂架组焊工装 ( 适用于门座式起重机 ) 。
1.3.2 流动式起重机 (A )
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 ) 数控切割机,不小于 10m ×3m ( 有效切割长度×宽度 ) ;
(2 ) 折弯机,公称压力不小于 2000kN ;
(3 ) 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 10 台;
(4 ) 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或者钢结构表面后处理设备,抛丸预处理后的材料表 面清洁度达到 Sa2 1/2 级 ( 外委的不要求 ) ;
(5 ) 结构车间起重设备,同一跨度中两台起重设备的抬吊能力之和不小于 32t ( 单 台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不小于 16t );
(6 ) 回转支承座圈加工装置 ( 外委的不要求 ) ;
(7 ) 工装,包括起重臂焊接工装、回转平台焊接工装、车 ( 底 ) 架焊接工装。
1.4 检测仪器
除满足本附件 H1.2 条的要求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 ) 流动式起重机 ( A ) ,具有磁粉检测仪 ( 外委的不要求 ) 、油压测试装置、红外 线测温仪;
(2) 门座式起重机 ( A ) ,具有全站仪。
1.5 研发能力
(1 ) 制造单位应当设置研发机构,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设计人员不少于 10 人
( 注 H-4 ) ,机械和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起重机械产品的设计研发经历;
(2 )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自主设计相应许可子项目起重机械产品的能力,具有设计任 务书、设计过程的控制记录以及全套产品图样、计算书、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设计文件。
注 H-4:本条要求的设计人员与 H2.1.1.3 条要求 技术人员的数量单独计算。
二、 桥式、门式起重机 ( B ) , 流动式 起重机 ( B ) ,门座式起重机 ( B )
2.1 人员
2.1.1 技术负责人
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 作经历。
2.1.2 质量保证 体系人员
(1 ) 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和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2 ) 设计、工艺、电控系统制作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 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3 ) 焊接、材料 与 零部件、产品检验、安装调试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助 理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4 ) 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无损检测相关专业毕业 或者具有Ⅱ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2.1.3 技术人员
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机械和电气专业人员共不少于 12 人,其中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6 人,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2.1.4 检验人员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 4 人。
2.1.5 作业人员
安装人员不少于 5 人,指挥至少 1 人,司机至少 1 人,焊工不少于 10 人,电工不少于 3 人。
2.1.6 安装项目负责人
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起重机械安装工 作经历。
2.2 工作场所
(1 ) 制造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厂房面积不小于 1500m 2 ;
(2 ) 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 200m 2 ;
(3 ) 仓库面积不小于 100m2 。
2.3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2.3.1 桥式、门式起重机 ( B ) ,门座式起重机 ( B )
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 ) 数控切割机;
(2 ) 压力机 ( 压力不小于 100t) 或者折弯机 公称压力不小于 1250kN) ;
(3 ) 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 5 台;
(4 ) 自动埋弧焊机不少于 2 台;
(5 ) 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或者钢结构表面后处理设备 ( 外委的不要求 ) ;
(6 ) 结构车间同一跨度中两台起重设备的抬吊能力之和不小于 20t ( 单台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不小于 10t ) ;当具有焊接翻转架时,同一跨度中两台起重设备的抬吊能 力之和不小于 10t ) ; 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不小于 5t );
(7 ) 桥式、门式起重机结构件制作平台,采用铸造平台的,不小于 30m×2.5m × 200mm ( 总长×宽度×厚度 ) ,并且平整;采用钢板平台的,不小于 30m × 2.5m × 30mm ( 总长×宽度×厚度 ) ,并且平整、无变形;采用网架型式平台的,不小于 30m×2.5m ( 总长×宽度 ) ,并且平整、无变形;
(8 ) 门座式起重机结构件制作平台,采用铸造平台的,不小于 10m × 2m × 200mm ( 总长×宽度×厚度 ) ,并且平整;采用钢板平台的,不小于 10m × 2m × 30mm ( 总长×宽度×厚度 ) ,并且平整、无变形;采用网架型式平台的,不小于 10m×2m ( 总长×宽度 ) ,并且平整、无变形;
(9 ) 门座式起重机组焊工装。
2.3.2 流动式起重机(B)
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 ) 切割机;
(2 ) 折弯机,公称压力不小于 1250kN ;
(3 ) 气体保护焊机至少 1 台;
(4 ) 自动埋弧焊机不少于 2 台;
(5 ) 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或者钢结构表面后处理设备 ( 外委的不要求 ) ;
(6 ) 结构车间起重设备,额定起重量不小于 10t ;
(7 ) 工装,包括起重臂焊接工装、回转平台焊接工装、车 ( 底 ) 架焊接工装。
2.4 检测仪器
除满足本附件 H1.2 条的要求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 ) 桥式、门式起重机 ( B ) ,门座式起重机 ( B ) ,具有 X 射线检测装置 ( 外委的不要求 ) ;
(2 ) 流动式起重机 ( B ) ,具有磁粉检测仪 ( 外委的不要求 ) 、油压测试装置、红外 线测温仪。
三、 机械式停车设备、塔式起重机、升降机、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
3.1 人员
3.1.1 技术负责人
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 作经历。
3.1.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 ) 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和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2 )设计、工艺、焊接、电控系统制作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 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3 ) 材料 与 零部件 、产品检验、安装调试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助理工程 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4 ) 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无损检测相关专业毕业 或者具有Ⅱ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3.1.3 技术人员
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机械和电气专业人员共不少于 12 人,其中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6 人,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3.1.4 检验人员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 4 人。
3.1.5 作业人员
安装人员不少于 5 人,指挥至少 1 人,司机至少 1 人,焊工不少于 10 人,电工不少于 3 人。
3.1.6 安装项目负责人
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起重机械安装工作经历。
3.2 工作场所
(1 ) 制造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厂房面积不小于 3000m 2 ;
(2 ) 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 300m 2 ;
(3 ) 仓库面积不小于 200m2 。
3.3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3.3.1 机械式停车设备
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 ) 切割机;
(2 ) 钻孔设备;
(3 ) 折弯机;
(4 ) 剪板机;
(5 ) 带锯机;
(6 ) 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 5 台;
(7 )结构 车间起重设备,额定起重量 不小于 5t ;
(8 ) 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或者 钢结构 表面后处理设备 ( 外委的不要求 ) ;
(9 ) 工装,包括纵梁、横梁、立柱焊接工装。
3.3.2 塔式起重机、升降机
(1 ) 仿形或者数控切割机,不小于 1000mm×30mm ( 切割直径×厚度 ) ;
(2 ) 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 10 台;
(3 ) 钢材预 处理及 除锈装置或者钢结构表面后处理设备,抛丸预处理后的材料表 面清洁度达到 Sa2 1 2 级 ( 外委的不要求 ) ;
(4 ) 结构车间起重设备,额定起重量不小于 10t ;
(5 ) 标准节组焊工装以及满足生产需要的其他工装。
3.3.3 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
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 ) 数控切割机;
(2 ) 压力机或者折弯机;
(3 )气 体保护焊机不少于 5 台;
(4 ) 自动埋弧焊机不少于 2 台;
(5 ) 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或者钢结构表面后处理设备 ( 外委的不要求 ) ;
(6 ) 结构车间起重设备,额定起重量不小于 20t ;
(7 ) 结构件制作平台。
3.4 检测仪器
除满足本附件 H1.2 条的要求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 ) 机械式停车设备,具有照度计;
(2 ) 塔式起重机、升降机,具有磁粉检测仪 ( 外委的不要求 ) ;
(3) 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具有 X 射线检测仪 ( 外委的不要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