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阀校验机构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和《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省辖区内安全阀校验机构的核准工作。安全阀校验机构是指受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委托从事相应安全阀校验工作的单位。
第三条 核准工作分为首次核准、换证核准和增项核准。
第四条 核准项目分为FD1和FD2。其中FD1项目的校验范围为整定压力等于或者大于10MPa的安全阀;FD2项目的校验范围为整定压力小于10MPa的安全阀。
第五条 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省范围内安全阀校验机构的受理、审批和发证工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辖区内从事本单位安全阀自校验工作的条件确认。
第六条 从事安全阀校验机构鉴定评审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公布。
第七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安全阀校验)(以下简称《核准证》)有效期为4 年。
第二章 核准条件
第八条 申请核准的安全阀校验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营业执照。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三)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特种设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
(四)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可以兼任)应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取得Ⅱ级安全阀维修人员资格证,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3年以上,熟悉特种设备法规标准,熟练掌握安全阀校验技术,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技术能力。
(五)申请FD1项目,至少具有10名安全阀维修人员。其中Ⅱ级安全阀维修人员4名,Ⅰ级安全阀维修人员6名;申请FD2项目,至少具有3名安全阀维修人员。其中Ⅱ级安全阀维修人员1名,Ⅰ级安全阀维修人员2名。
(六)配备一定数量经过专业培训且与校验工作相适应的辅助人员。
(七)安全阀校验机构的校验装置、仪器设备和厂房场地等条件满足本细则附件1要求,且与校验工作量相适应。
(八)具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现行有效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图书资料。
(九)安全阀校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实施、保持并且持续改进与其校验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安全阀校验过程实施质量控制,并形成质量体系文件。
第九条 从事本单位安全阀自校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自校验单位),其资源条件应满足第八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和九款规定。自校验单位应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其条件确认后报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方可开展本单位安全阀校验工作。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条 核准程序分为申请、受理、试校验、鉴定评审、审核、批准和发证。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填写《安全阀校验机构核准申请书》(见附件2),向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核准申请;自校验单位应填写《安全阀自校验资格确认申请书》(见附件3),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自校验资格确认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提出核准或资格确认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安全阀校验机构核准申请书》或《安全阀自校验资格确认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本);
(二)单位概况;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现有核准证书(复印件,指增项或换证核准);
(六)质量管理手册及程序文件目录;
上述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 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将三份申请书返回申请单位(一份交鉴定评审机构,一份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一份申请单位留存),另一份申请书由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存档。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申请单位,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申请书上签署不予受理意见,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格式见附件4)。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由于申请单位原因,12个月内未能完成核准工作的,本次受理无效,若继续申请核准应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对首次或者增项核准的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所受理的核准项目进行试校验工作,试校验工作要求如下:
(一)试校验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二)试校验安全阀与申请核准项目相对应(含在线校验);
(三)每类核准项目,试校验安全阀数量各不少于5只。
(四)试校验工作应当在监督指导单位(具有相应安全阀校验项目的综合检验机构和安全阀校验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监督指导单位应对申请单位的校验能力进行确认。申请单位所出具的试校验报告,应有在现场进行监督指导人员的评价意见和监督指导单位签章。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应当约请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且有相应评审项目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工作,鉴定评审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
受约请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以下简称鉴定评审细则)要求,安排鉴定评审工作,确定鉴定评审时间和鉴定评审组成员,并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前10日内将《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单》抄送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申请单位所在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六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依据《鉴定评审细则》和本细则要求进行现场鉴定评审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一)核查实际情况是否与申请资料相符合;
(二)核查资源条件和其他必备设施是否符合本细则要求,校验手段是否与所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
(三)对所申请的核准项目的试校验工作进行校验质量评审;
(四)通过审查试校验安全阀的报告、记录等,核查质量保证体系能否正常运转;
(五)确定核准项目和范围。
第十七条 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鉴定评审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做出鉴定评审结论意见。需要申请单位整改的,整改结果经鉴定评审组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做出鉴定评审结论意见。
第十八条 鉴定评审报告应经鉴定评审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鉴定评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九条 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和颁发《核准证》工作。
第二十条 获得《核准证》的安全阀校验机构,如果在《核准证》有效期内增加核准项目,应申请办理增项核准手续,其申请程序和要求与首次申请一致。
第二十一条 获得《核准证》的安全阀校验机构,在《核准证》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校验工作,应当在《核准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换证核准申请。超过《核准证》有效期未换证的,原《核准证》自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单位提出换证核准的项目,在《核准证》有效期内应当有校验业绩,没有相应校验业绩的核准项目,不允许换证。
换证核准时,申请单位除提供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校验事故的处理情况;
(二)持证期间安全阀校验工作业绩清单。
第二十三条 换证核准程序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规定执行。换证评审除包括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查安全阀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核查是否存在超出核准范围进行校验的行为,是否存在向未取得《核准证》单位进行安全阀校验分包行为;
(三)检查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情况;
(四)检查与核准项目有关的重大质量事故、用户反馈意见处理情况;
(五)核查资源条件变更情况;
(六)现场抽查安全阀校验质量;
(七)核查持证期间安全阀校验业绩。
第二十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自校验单位申请后,应组织专家参照本细则审查内容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审核确认工作,并在《安全阀自校验资格确认申请书》的确认意见栏签署同意或不同意开展安全阀校验工作意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每4年应对自校验单位组织1次自校验资格现场审查确认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获得《核准证》的安全阀校验机构和经确认的自校验单位,在校验工作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二)不得涂改、伪造、转让或者出卖《核准证》;
(三)不得超过核准范围校验安全阀;
(四)不得非法提供(出卖)安全阀校验报告;
(五)不得向未取得《核准证》的单位进行安全阀校验分包;
(六)不得向用户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
(七)安全阀校验记录、报告应至少保存4年。
第二十六条 获得《核准证》的安全阀校验机构,当单位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办理《核准证》变更手续。当更换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时,应当向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变更生效30日内书面告知其所在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获得《核准证》的安全阀校验机构,地址发生变更时,如果资源条件、质量管理体系不发生较大变化,一般不进行现场鉴定评审。必要时,发证机关可以通过现场审核进行确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备注:1、蒸汽或氮气源可以替代空压机的,可不要求具备空压机条件。
2、校验安全阀没有禁油要求的,可不要求具备禁油校验台条件。
3、校验安全阀种类不包括低温安全阀的,则不要求相应设备。
4、同时申请FD1、FD2项目的,通用设备不需要分别配置。
5、核准范围不含在线校验,不要求安全阀在线校验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