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工地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
申请核准的两工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具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特种设备检验师(或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资格;
(三)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场地、装备和检测试验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且有效运转;
(五)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并且认真执行。
有一定的规模。
1.人数:不少于20人。
2.固定资产总值:不低于100万元,其中检验仪器设备、设施总值不低于50万元。
(六)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力量
1.机构负责人:具有较强的管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2.技术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5年以上,熟悉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3.质量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5年以上,熟悉质量管理工作,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4.检验责任工程师: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以上资格(国家尚未组织检验师考试的项目除外),具有岗位需要的技术业务水平。
5.持证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比例满足以下要求:
持证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75%,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70%。各类人员配备与申请项目相适应,具体要求见表1。
(七)具有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及设施,具体要求见表1。
(八)具有以下场地、设施:
1.建筑面积不少于200m2的固定办公场所;
2.使用面积分别不少于10m2的档案室、图书资料室; 4.满足存放要求的专用仪器设备室;
5.每5人至少拥有1台计算机,并且能够满足出具检验报告的需要;
6.必要的交通、通信工具及办公设施。
(九)具有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图书资料。 (十)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了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持续有效运行三个月以上。
(十一)对于申请首次核准和增项核准的机构,按照规定开展了申请项目的试检验工作,并且取得了对试检验工作过程进行监督指导的单位,对检验能力能够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确认。
(十二)具有承担与申请核准项目以及所落实检验责任相对应的检验责任过失的赔偿能力。
起重机械检验核准项目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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