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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咨询

湖北艾瑞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2023-09-12 |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内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方可正式销售。

    制造许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

    (一)产品型式试验;

    (二)制造单位许可。

    不同特种设备制造的许可方式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本规则分工负责管理相关制造许可工作。

   第四条 执行本规则规定的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和申请单位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和确定,并予以公布。

    制造条件评审或型式试验,必须按照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的制造条件评审细则或相应特种设备的型式试验规程执行。

 

第二章 制造许可的单位条件

 

    第五条 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必须与申请项目范围相适应,具体要求详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

    第六条 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型式试验的,必须经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

    当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所执行的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后,应按照修订后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内容较多,变化较大的,经专家论证确有必要时,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要求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第七条 须有申请许可制造设备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须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合格。

    第八条 须有一批能够保证进行正常生产和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及技术工人。应任命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制造和检验中的技术审核工作。技术负责人应掌握与取证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具有国家承认的电气或机械类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各类人员数量等具体要求见《基本条件》。

    第九条 须有满足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并应有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厂房、实验和办公条件。具体要求见《基本条件》。

    第十条 必须结合本单位情况和申请取证产品的技术管理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编制质量手册、质量管理体系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具体要求见《特种设备制造条件鉴定评审细则与现场鉴定评审记录》(附件3,以下简称《评审记录》)。

 

第三章 制造许可的程序

 

    第十一条 制造许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

    (一)制造许可方式为产品型式试验的,制造许可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完成规定程序中的备案后,申请单位即可正式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

    (二)制造许可方式为制造单位许可的,制造许可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制造条件评审、审查发证、公告。制造单位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后,即可正式制造、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

    第十二条 申请

    申请单位经自评认为具备本规则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应持以下申请材料,报送《目录》中规定的受理制造许可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

    (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三)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申请单位向受理机构提出制造许可申请前,应将申请材料提交本单位所在地上述受理机构的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认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由该机构签署意见后,上报受理机构。确认申请材料的安全监察机构不得组织对申请单位的初审。

    进口特种设备的申请单位为制造工厂或符合《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代理商。

    第十三条 受理

    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1.申请材料不全或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单位;

    2.申请材料不属实并且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单位;

    3.提出本次申请前,两年内曾出现第二十八条中除第六款之外任意一种情况的单位;

    4.处于对办理《制造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单位;

    5.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评审工作的机构。

    (二)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单位,作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申请的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 型式试验

    申请单位可约请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被约请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及时向申请单位提供型式试验规程,通报进行型式试验所需要的相关资料与应当满足的条件。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制造许可方式为产品型式试验的,获得型式试验合格报告的申请单位,即可汇总《申请书》和型式试验报告报送给受理机构。

    首次申请制造许可时,如型式试验的整机性能试验必须在使用现场安装后进行,申请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型式试验机构确认,设备安装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方可由取得相应资格的安装单位,在使用现场安装1台型式试验所需样品。型式试验合格并在该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后,该特种设备方可进行使用登记,并投入使用。

    安装2台以上(含2台)样品,应当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十五条 制造条件评审

    (一)申请单位取得型式试验合格报告后,可持以下材料,约请符合第四条规定的评审机构进行制造条件评审:

    1.签署了受理申请意见的《申请书》;

    2.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3.型式试验合格报告。

    评审机构应向申请单位及时提供《评审记录》和评审指南。申请单位可在自我评定合格后,与评审机构协商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并必须将现场评审时间通报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派1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到场,现场监督评审工作质量。

    (二)现场评审由评审机构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组由2名以上(包括2名)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评审人员及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一般为3~5人。

    (三)评审工作包括对制造基本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的考核评审。评审组应当按照《评审记录》的评审项目逐项进行评审,分别给出单项评审结果并填写《评审记录》。评审组现场评审结束时,应当出具填写了评审组评定意见的《特种设备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报告》(附件4,以下简称《评审报告》)初稿,向申请单位通报并请申请单位在场人员签字。

    (四)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组的《评审记录》和评定意见,经其负责人批准后,给出《评审报告》的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和不具备条件三种:

    1.具备条件

    《评审记录》适用项目全部符合的,评为具备条件;

    2.基本具备条件

    《评审记录》适用项目中重要项目全部符合、非重要项目存在不符合和有缺陷项,但认为最长6个月内经整改能够达到要求的,可评为基本具备条件;

    3.不具备条件

    达不到基本具备条件要求的,应评为不具备条件。

    (五)对评为基本具备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在6个月内,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提交原评审机构组织复评。复评时适用项目全部符合的,应评为具备条件;否则,应评为不具备条件。

    (六)对经评审或复评提出不具备条件评审结论的,评审机构应当在完成现场评审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受理机构。

    (七)评审机构应在完成现场评审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汇总《申请书》、型式试验合格报告、《评审记录》与签署了评审结论的《评审报告》,以及整改后复审时的《评审记录》与签署了评审结论的《评审报告》(如果经复审时),报送给受理机构。

    第十六条 备案或审查发证

    受理机构接到产品质量或制造条件的鉴定评审材料后,应根据本规则规定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或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制造许可证》的决定。审查合格的,应办理产品型式试验备案或核发《制造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评审机构或型式试验机构工作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由于上述两机构原因导致提供材料不全的,责成相应评审机构或型式试验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整合程序或补齐材料后重新审查。出现此类情况,应当同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二)评审机构、型式试验机构工作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不属实或不能达到本规则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放。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受理、审查、办理《制造许可证》的,其证书也须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统一制作,统一编号并统一加盖总局印章。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在每个季度的第1周内,将本部门在本次报告前1个季度内发出证书的复印件,上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受理机构应建立发证单位档案管理系统,保存《申请书》和必要的见证材料。评审机构应当保存制造条件评审的全部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取得制造许可的单位、产品及其许可范围,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告。

                                                                                              

 一、起重机械制造许可条件

      产品名称
基本条件
起重机械
A
B
C
注册资金(万元)
1500
800
300
人员要求
机械工程师
13
7
4
电气工程师
8
4
2
技术负责人
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
检验人员
8名,其中3名工程师
6名,其中2名工程师
4名,其中1名工程师
技术工人
电工8名以上,电焊工40名以上,均有资格证
电工6名以上,电焊工25名以上,均有资格证(电动葫芦企业电焊工数量不作要求)
电工4名以上,电焊工10名以上,均有资格证(电动葫芦企业电焊工数量不作要求)
生产条件
厂房建筑面积(m2
3000(结构车间至少1600)
2000(结构车间至少1000)
1000(结构车间至少600)
生产设备
桥式起重机
梁式起重机须具备:(1)剪板机(2)油压机或压力机、折弯机(3)镗床或专用镗床(4)龙门刨(5)焊接设备
其它桥式起重机须具备:(1)剪板机(2)油压机或压力机、折弯机(3)CO2气体保护焊机或自动埋弧焊机(4)自动(或半自动)气割机(5)数控切割机(A级要求)(6)钢轨校直设备(7)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A级要求)。
门式起重机
(1)剪板机(2)油压机或压力机、折弯机(3)CO气体保护焊机和自动埋弧焊机(4)自动(或半自动)气割机(5)数控切割机(A级要求)(6)钢轨校直设备(7)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A级要求)。
塔式起重机
(1)机加工设备(2)切割设备(3)焊接设备(4)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A级要求)。
流动式起重机
(1)焊接设备(2)自动下料自动切割设备(3)自动冲剪折边设备(4)油压机或水压机(5)数控设备(6)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A级要求)(7)涂装设备(8)平板机。
铁路起重机
(1)剪板机(2)钢材自动或半自动下料设备(3)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A级要求)(4)油压机或压力机、折弯机(5)机加工设备(6)碳弧气刨(7)焊接设备。
门座起重机
(1)剪板机(2)油压机或压力机、折弯机(3)CO气体保护焊机和自动埋弧焊机等焊接设备(4)碳弧气刨(5)钢材自动或半自动下料设备(6)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A级要求)。



生产条件
生产设备
缆索起重机
(1)Ф1600mm卧床(起重量<20t);Ф3000mm卧床(起重量≥20t)(2)CO气体保护焊机和自动埋弧焊机(3)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4)切割机(5)油压机或压力机、折弯机。
桅杆起重机
(1)机加工设备(2)切割设备(3)焊接设备(4)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
旋臂式起重机
(1)机加工设备(2)切割设备(3)焊接设备。
升降机
升船机须具备:(1)卧式车床(2)卷板机(3)油压机、压力机(或折弯机)(4)刨边机(5)剪板机(6)平板机(7)数控切割机(8)钢材预处理设备(9)金属防腐、涂装设备(10)CO气体保护焊机和自动埋弧焊机。
其它升降机械须具备:(1)切割设备(2)焊接设备(3)涂装设备(4)机加工设备。
轻小型起重设备
葫芦生产厂须具备:(1)根据工艺要求配备的主要机加工设备,包括减速器箱体箱盖加工专用机床(2)焊接设备。
叉车:(1)焊接设备(2)机加工设备(2)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3)涂装设备(4)铸造设备。
机械式停车设备
(1)型钢校直、钢板校平设备(2)焊接设备(3)剪板、折弯设备(4)表面涂装设备(5)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
工艺装备
桥式起重机
梁式起重机须具备:(1)主梁连接板点焊胎具(2)主梁U型槽拼接点焊胎具(3)主梁U型槽与工字钢连接胎具(4)主梁焊接翻转台(5)端梁焊接胎具(6)U型槽冲模(7)工字钢拱度加工设备(8)主端梁连接孔钻模(9)起吊设备(悬挂起重机(1)、(8)不需要)。
其它桥式起重机须具备:(1)铸造平台(2)桥架焊接翻转装置(3)小车架焊接翻转装置(4)小车架弯板、端梁弯板焊接定位胎具(5)小车架弯板、端梁弯板加工胎具(6)小车轨道压板压模(7)小车轨道压板压紧夹具 (8)起吊设备。
门式起重机
(1)铸造平台(2)桥架焊接翻转装置(3)小车架焊接翻转装置(4)小车架弯板、端梁弯板焊接定位胎具(5)小车架弯板、端梁弯板加工胎具(6)组装场地及相应的起吊设备。
塔式起重机
(1)标准节工装(2)吊臂工装(3)塔顶工装(4)平衡臂工装(5)套架工装(6)上支座工装(7)下支座工装(8)小车工装(9)起吊设备。
流动式起重机
(1)起重臂加工工装(2)回转平台加工工装(3)车架加工工装(4)起吊设备(5)拼接平台(6)变位机(7)热加工工装(模锻,热处理等A级要求)。
铁路起重机
(1)起重臂加工工装(2)回转平台加工工装(3)车架加工工装(4)起吊设备。



生产条件
工艺装备
门座起重机
(1)铸造平台(2)桥架焊接翻转装置(3)小车架焊接翻转装置(4)小车架弯板、端梁弯板焊接定位胎具(5)小车架弯板、端梁弯板加工胎具(6)组装场地及相应的起吊设备。
缆索起重机
(1)承载索索头浇铸工艺装备(2)组装场地及相应的起吊设备。
桅杆起重机
(1)起重臂加工工装(2)桅杆加工工装(3)起吊设备。
旋臂式起重机
(1)组装场地及相应的起吊设备(2)焊接定位胎具。
升降机
(1)根据工艺要求配备的主要机加工工艺装备(2)起吊设备(3)装配平台(4)标准节工装(5)吊笼工装。
轻小型起重设备
葫芦生产厂须具备:(1)根据工艺要求配备的主要机加工工艺装备如:卷筒外壳焊接夹具等(2)起吊设备(3)装配工作台。
叉车:(1)车架,门架,护顶架工装和专用工装(2)装配用起重设备。
机械式停车设备
(1)根据工艺要求配备的主要机加工工艺装备(2)装配平台(3)起吊设备(4)试验场地。
检测检验仪器
桥式起重机
梁式和桥式起重机须具备:(1)经纬仪(2)水准仪(3)框式水平仪(4)声级计(5)500V兆欧表(6)30m、50m经检定的钢卷尺(带修正值)(7)布氏硬度计和洛氏硬度计(8)二级(及以上)角尺(9)漆膜测厚仪(10)钢丝(Ф0.49~Ф0.52)(11)150N重锤(12)千分尺(13)百分表(14)各种样板(含焊缝样板、焊缝检查尺)(15)X射线探伤仪和超声波探伤仪。
门式起重机
(1)经纬仪(2)水准仪(3)框式水平仪(4)声级计(5)500V兆欧表(6)30m、50m经检定的钢卷尺(带修正值)(7)布氏硬度计和洛氏硬度计(8)二级(及以上)角尺(9)漆膜测厚仪(10)钢丝(Ф0.49~Ф0.52)(11)150N重锤(12)千分尺(13)百分表(14)各种样板(含焊缝样板、焊缝检查尺)(15)X射线探伤仪和超声波探伤仪。
塔式起重机
(1)砝码(2)经纬仪(3)水准仪(4)兆欧表(5)接地电阻测试仪(6)万用表(7)秒表(8)钢卷尺(9)探伤设备(10)声级计(11)钳形电流表。
流动式起重机
(1)标准重块(2)直线跑道(3)压力表(4)声级计(5)静态测试平台(6)温度计(7)角度测量仪(8)电流表、电压表、转速表(9)管形测力计(10) 标准(或设计)规定坡度的坡道或行驶牵引综合测试仪器(11)探伤仪(12)化学分析(13)疲劳试验机(14)漆膜测厚仪(15)千分尺(16)百分表(17)硬度计(18)光度计。
铁路起重机
(1)标准重块(2)标准试验路轨(3)压力表(4)声级计(5)静态测试平台(6)温度计(7)角度测量仪(8)转速表(9)测力计(10)射线探伤、磁粉或超声波探伤仪(11)弹簧压缩试验机(12)红外线测量仪(13)专用精密测量卡尺(14)油管水压机。



生产条件
检测检验仪器
门座起重机
(1)经纬仪(2)水准仪(3)框式水平仪(台架式起重机不需要)(4)声级计(5)500V兆欧表(6)30m、50m经检定的钢卷尺(带修正值)(7)布氏硬度计和洛氏硬度计(8)二级(及以上)角尺(9)漆膜测厚仪(10)钢丝(Ф0.49~Ф0.52)(11)150N重锤(12)千分尺(13)百分表(14)各种样板(含焊缝样板、焊缝检查尺)(15)X射线探伤仪和超声波探伤仪(16)材料化学成分分析仪器。
缆索起重机
(1)布氏硬度计和洛氏硬度计(2)二级(及以上)角尺(3)各种样板(含焊缝样板)、塞规、环规、(包括1:10锥度塞规)(4)X射线试验机和超声波探伤仪(5)冲击试验装置(6)测厚仪(7)粗糙度仪(8)静态电阻应变仪(9)经纬仪(10)水平仪(11)材料化学检验仪器(12)金相组织检测仪(13)分析天平(14)材料试验机(最大负载30t)100t。
桅杆起重机
(1)砝码(2)经纬仪(3)兆欧表(4)接地电阻测试仪(5)万用表(6)秒表(7)钢卷尺(8)探伤设备(9)声级计(10)钳形电流表。
旋臂式起重机
(1)漆膜测厚仪(2)千分尺,百分表(3)各种样板(含焊缝样板、焊缝检查尺)(4)超声波探伤仪。
升降机
升船机须具备:(1)布氏硬度计和洛氏硬度计(2)二级(及以上)角尺(3)各种样板(含焊缝样板)、塞规、环规(包括1:10锥度塞规)(4)X射线探伤仪和超声波探伤仪(5)材料试验机(6)冲击试验装置(7)测厚仪(8)粗糙度仪(9)静态电阻应变仪(10)经纬仪(11)水准仪(12)水平仪(13)材料化学检验仪器(14)金相组织检测仪(15)分析天平(16)温湿度计(17)测速度器(18)振动测量仪(19)声级计(20)必备的电工仪表。
升降台须具备:(1)坡度为2.5%和10%的试验斜面(2)声级计(3)砝码(4)钢板尺(5)钢卷尺(6)静态应变仪(7)角度仪(8)秒表(9)电流表(10)温度计(11)压力传感器(12)拉力传感器。
轻小型起重设备
葫芦生产厂须具备:(1)箱体箱盖中心距检测装置(2)齿轮检测仪器及设备 (3)材料理化分析仪器(4)清洁度检测仪器(5)电动葫芦试验台(包括相应砝码、调压装置)(可测功率、电压、电流、频率、制动下滑量)(6)声级计(7)硬度计(8)漆膜测厚仪。
叉车生产厂须具备:(1)声级计(2)500V兆欧表(3)材料化学成分分析仪器(4)符合JB/T3300-1992的试验载荷块(5)温度计(6)电流表(7)电压表(8)转速表(9)管型测力计(10)角度测量仪(11)静态测试平台(12)制动距离测试器具或仪器设备。
叉车生产厂另须具备实验场地:(1)直线跑道,宽度不小于5m,内燃叉车生产企业跑道长度不小于100m,蓄电池叉车生产企业跑道长度不小于60m(2)具有与企业生产叉车设计相同坡度的坡道(或设计值±2.5%的坡道),设计坡度≥15%的还应有15%坡度的坡道。
机械式停车设备
(1)无损探伤设备(2)声级计(3)绝缘电阻表(4)接地电阻测量仪(5)万用表(6)经纬仪(7)水准仪(8)照度计



技术文件等
桥式起重机
(1)《通用桥式起重机》(GB/T14405-1993)(2)《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GB/T16788.1-1995~GB/T16788.15-1995)(3)《防爆桥式起重机》(JB/T5897-1991)(4)《绝缘桥式起重机 技术条件》(JB/T8907-1999)(5)《电动单梁起重机》(JB/T1306-1994)(6)《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JB/T2603-1994)(7)《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JB/T3695-1994)。
门式起重机
(1)《通用门式起重机》(GB/T14406-1993)(2)《水电站门式起重机》(JB/T6128-1992)。
塔式起重机
(1)《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1994)(2)《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GB/T9462-1999)。
流动式起重机
(1)《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 安全规程》(JB/T8716-1998)(2)《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 技术条件》(JB/T9738-2000)(3)《150t以下履带起重机技术条件》(GB/T14560-1993)(4)《大型履带起重机技术条件》(JG/T5318-1991)(5)《履带起重机安全规程》(JG5055-1994)。
铁路起重机
企业标准。
门座起重机
(1)《港口门座起重机安全规程》(JT400-1999)(2)《港口固定起重机、台架起重机试验方法》(JT/T337-1997)(3)《内河港口固定起重机、台架起重机技术条件》(JT/T5036.2-1993)(4)《港口固定起重机安全规程》(JT421-2000)(5)《港口门座起重机技术条件》(GB/T17495-1998)(6)《港口起重机风载规范》(JT/T90-1994)(7)《港口大型装卸机械防风安全要求》(JT399-1999)(8)《港口起重机稳定性基本要求》(GB/T18439-2001)。
缆索起重机
企业标准。
桅杆起重机
企业标准。
旋臂式起重机
《旋臂起重机》(JB8906-1999)。
升降机
(1)《剪叉式升降台 安全规程》(JB/T5320-2000)(2)《剪叉式升降台》(JB/T9229.1-1999~JB/T9229.3-1999)(3)《升降机术语》(GB/T7920.3-1996)(4)《高空作业机械》(JG5099-1998)(5)《剪叉式高空作业平台》(JG/T5100-1998)(6)《臂架式高空作业平台》(JG/T5101-1998)(7)《套筒油缸式高空作业平台》(JG/T5102-1998)(8)《桅柱式高空作业平台》(JG/T5103-1998)(9)《桁架式高空作业平台》(JG/T5104-1998)(10)《高空作业车 技术条件》(GB/T9465.2-1988)(11)《施工升降机 技术条件》(GB/T10054-1996)(12)《施工升降机 安全规则》(GB/T10055-1996)。



技术文件等
轻小型起重设备
葫芦:(1)《钢丝绳电动葫芦》(JB/T9008.1-1999 ~JB/T9008.6-1999)(2)《环链电动葫芦 技术条件》(JB/T5317.2-1991)(3)《环链电动葫芦用电动机》(JB/T5317.3-1991)。
叉车:(1)《平衡重式叉车整机试验方法》(JB/T3300-1992)(2)《侧面式叉车》(JB/T9012-1999)(3)《前移式叉车基本参数》(JB/T3244-1999)(4)《插腿式叉车基本参数》(JB/T3340-1999)(5)《托盘堆垛车基本参数》(JB/T3341-1999)(6)《机动工业车辆 安全规范》(GB10827-1999)(7)《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怠速法》(GB/T3845-1993)(8)《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测量 滤纸烟度法》(GB/T3846-1993)(9)《蓄电池搬运车整机试验方法》(JB/T7635-1994)(10)《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16178-1996)。
机械式停车设备
(1)《机械式停车设备 通用安全要求》(GB17907-1999)(2)《简易升降类 机械式停车设备》(JB/T8909-1999)(3)《升降横移类 机械式停车设备》(JB/T8910-1999)(4)《垂直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JB/T10215-2000)。
图纸
所有申请取得制造许可的各型号规格产品的图纸完整、正确、齐全、统一,符合有关标准,套(份)数满足生产要求,图纸签字齐全,并核对所提样机是否按图纸制造。
工艺文件
关键工艺、焊接、主要机加工件、装配、涂装、检验等的工艺文件正确完整,符合工厂的工艺流程。
部件型式试验报告
起重量限制器、力矩限制器、起升高度限制器、防坠安全器、制动器、防撞装置(缓冲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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